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公告

  行业动态     |      2025-05-28 09:02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的成立,确立了我国潜水、打捞行业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标志着我国潜水、打捞以及水下工程服务企事业的管理和建设进入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国际通用规则、更加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新阶段。

  我国实施潜水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和沉船沉物打捞资质审评制度10余年来,在保障潜水、打捞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提高打捞工程质量,防止溢油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5000余名潜水人员通过了从业资格认定,46个企事业单位获得51个沉船沉物打捞资质。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既定的规则,继续履行潜水、打捞资格资质的自律管理职责。现将经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单位、自愿签署《中国潜水打捞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2007年10月6日—13日,东海救助局“东海救131”轮、“东海救111”轮在台湾宜兰以东海域成功救助满载3万吨石板材的圣文森特籍“TIANJIN”轮,并将其拖带至台湾花莲港,这是建国以来悬挂五星红旗的救助船第一次进入台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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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4项)第二批管理措施》的要求,截止到2011年1月,经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沉船沉物打捞资质单位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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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本会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并办理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三条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经审评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作业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救捞机构负责全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审评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各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八条申请资质升级的潜水作业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九条申请资质的潜水机构必须按照《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运行与保持职业健康安全(OHS)管理体系,其(OHS)管理体系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证,并取得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潜水作业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初审核实后,提请交通运输部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审评。

  第十一条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组织的潜水作业机构组织资质审评,应当在协会公布的申请截止日后60日内完成,并将审评情况在其网站和《简讯》上进行公示,期限为20天。期间没有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将正式公告;有举报的,应派专家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审评资质。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申报和程序进行审评。

  第十四条潜水作业机构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金年会官网转让《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或没收《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潜水作业机构在领取新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潜水作业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一)潜水作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提交年检资料,包括:《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年检表》、《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经过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潜水作业机构的年度业务总结等资料。

  (二)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在收到作业机构年检资料截止日期后40日内,对潜水作业机构的报审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将审核结论记录在《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年检的目的是检查作业机构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应具备的资质等级要求,(OHS)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机构的(OHS)管理体系有效性审核基本合格,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但不低于资质等级要求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要求,机构的(OHS)管理体系有效性审核基本合格,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其中,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均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80%的;

  第二十五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要求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潜水作业机构,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核查确认,达到本办法相应的资质要求,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潜水作业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潜水作业机构遗失《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潜水作业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或涂改、伪造《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的,一经核实,应即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责成其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转让、出借《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的,应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未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成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原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潜水作业资质机构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金年会官网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责成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经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后报经交通运输部救捞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及潜水作业机构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潜水活动的法人或组织。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及人员从业资格,除法定之外,应由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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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截止到2010年11月,经由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单位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