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2破30号——张可歆

  行业动态     |      2026-04-2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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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2破30号——张可歆

  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裁定受理张可歆(1992年12月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446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张可歆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张可歆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通过线上申报(具体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邮寄申报(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1001室,联系人:李律师、杨律师,联系电话:、),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张可歆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可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6月11日下午14时30分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张可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