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沉船打捞标准合同--中英文doc

  行业动态     |      2026-01-2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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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称公司) (以下称打捞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打捞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船舶。

  本合同中术语“船舶”应包括任何性质的船舶、艇筏、财产或其部件,包括装载于其中或其上的任何物品,诸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的货物和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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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捞方同意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应有的谨慎,并尽量在第10条规定的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在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性质不起冲突的前提下,打捞方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打捞方应提供本合同附件1所载明的人员、船艇、设备,这些人员、船艇,设备应当是打捞方根据船舶状况、位置以及工地情况认为在服务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

  打捞方的作业方法应按照附件2的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附件1中列明的人员,船艇和设备。

  3. 5总承包价的每期付款都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并不可撤销地由打捞方取得。

  本合同下所有应向打捞方支付的费用,应该没有任何折扣、扣除、抵销、留置、索赔或者反索赔。

  3. 6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打捞方应尽快给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打捞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则该款项应按年

  3. 7如果公司在约定期限7日内未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或者应打捞方的要求,根据第12条需要的担保未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打捞方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损害本方已得费用及所享有的进一步对公司的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但是打捞方对其行使救济权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应当有一名公司全权代表随时在场。公司应尽可能向打捞方提供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另外,公司应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高级船员或同等资质人员,这些人员应熟悉货物体系和船舶布置情况,并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场,以便为打捞方提供作业建议。

  5.1 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人员、船艇、以及设备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则打捞方应该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其为完成服务而估计增加的额外费用(这种调整非因打捞方的过失):

  如果在打捞方提供额外费用的5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在不损害第5.1.1条打捞方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但是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此情况下,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终止时取得全部应得费用。

  如果主管当局不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随时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向打捞方支付费用。公司有责任向打捞方支付持续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5.3就额外费用的合理性和金额,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此提交仲裁,以取得仲裁员的裁决(仅在17.1条被选用时适用)。

  在提交仲裁的过程中,打捞方应继续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其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

  5. 4 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间,如果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打捞方案(见附件2)无法实施,打捞方有权变更方案,但打捞方应将方案的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6.1公司应该安排所需的船舶设标和警告并支付相应费用。打捞方应该安排作业期间本方设备所需的设标和警告并支付相应费用。

  6.2打捞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可以免费合理地使用船舶机械、索具、设备、锚、链、贮藏品,以及其他附属品,但不能对财产标的做出不必要的损坏、弃置,或者抛弃。

  6.3在取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并征得主管当局的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打捞方认为是为完成合同目的所合理必须的,打捞方有权从船舶上移除、处置或者抛弃货物、船舶部件或设备。

  6.4应打捞方的要求,公司应向打捞方提供船舶图纸,货物舱单,积载图纸等资料。

  公司/打捞方应当取得并持有为履行合同目的所需的执照、批准书、资质证书、授权书或许可证,同时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应在取得许可证方面提供合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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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打捞方由于公司、公司服务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它过失或由于任何打捞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导致服务及与之有关的工作,则在延误期间,公司应按照第3条第2款所列的延误费率给予打捞方补偿,不足一天按适当比例计算。

  打捞方应将所有延误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实际发生的延误情况。

  9.1在打捞方的人员、船艇、设备调遣开始之前,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终止时应支付 的终止合同费用。

  9.2在履行合同时或进行第5条双方同意的调整时,打捞方在技术上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打捞方可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责任,终止合同时,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取得所有应得费用。

  9.3如果主管机关不允许暂停或者终止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在打捞方待命期间,向打捞方支付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费用。

  10. 2 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收到打捞方的书面交船通知后 小时内在交船地点接受并且接管船舶。

  船舶交付地点对打捞方自有或者租用的船艇以及船舶的进入和操作应该是安全的,并且应该是打捞方经政府或者相关当局允许交付或者处置船舶的地方。

  如果公司在收到打捞方书面交船通知后 小时内没有接受船舶,或者由于打捞方所不能控制的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行为致使船舶交付受到阻止或者延误,应由公司承担从预计交付之日起打捞方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且应该在第3条指定的延误支付费用上进行追加。

  10. 3 如果打捞方认为无法在交船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或认为交船地点不安全,且公司未指定替代交付地点,则打捞方在无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有权在其可以安全到达的最近地点交付船舶。一旦交付或处置船舶后,可视为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合同义务。

  公司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并根据此款所使用的额外时间,对打捞方予以补偿,并应对打捞方在此款规定下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

  10. 4 如果船舶是在泵和(或) 空压机或者其他设备的控制下交付,则公司应做出适当派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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