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需要乙方在本条约定之外提供人员或设备,则双方需要另外协商增加费用。
3.如根据本合同约定,涉及费用增加的应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按上款约定时间结算,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包括设备、人工等各项成本,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它费用。
7.保证金: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提前至少天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除扣除乙方应收取的费用以外,乙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5.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应正常结算租赁费用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租赁费用的%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合同的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人身或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人员的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发放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甲方与乙方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
3.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除扣除当天租金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4.如甲方指示或潜水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执行潜水作业,此时仍应正常计算租赁费用。
上述情形持续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解除前发生的费用以外,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