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男子在某高尔夫球场打捞湖里的球时,不慎在湖中离世。处理完后事,男子的家属来到球场要求赔偿,球场:最多赔你一万元!
男子的妻子肖大妈表示,她家的家庭条件不太好,家里有三个孩子负担比较重,家里只靠丈夫一个人工作养家,现在经济支柱倒了,她不知道生活该怎样继续下去。
事发前几天,同村的一个工友来喊他说是有个不错的工作可以让他一起去做。这份工作就是到长沙某高尔夫球场里面的湖里捞球。
由于觉得给的报酬还可以,于是男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随后就和同村工友一起来到长沙开始工作。去湖里捞球,本身也不是特别难的工作,因此男子前两天的工作比较顺利。
然而第三天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事发当天,天气比较寒冷,当工友下河的金年会时候,他感觉水里十分冷,于是就先上了岸。正当他准备喊男子时,却发现男子已经不见了。
工友赶紧下河打捞,然而为时已晚,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让男子的家属都非常悲痛,来到长沙处理完男子的后事以后,就想要球场给一个说法。
毕竟事情是在球场发生的,男子也是为球场工作,那么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球场都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安慰一下家属们悲伤的心情。
可谁知道当他们刚来到球场,球场得知他们的来意以后,表示男子和工友都是球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喊来的,他们球场对此毫不知情,因此只能赔偿一万元。
听到这个数字,男子的家属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一个大活人在球场没了,球场方面竟然只赔偿一万元,还说一点责任都没有,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和说法。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男子和球场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球场对男子的意外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1、有网友提出,前几天在辽宁大连,一名男子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了才6分钟就发生意外,最终李某被认定是工亡,将获赔100万元。
为什么这里的男子都工作两天了,发生意外竟然只能获得一万元的赔偿?这待遇差别也太大了!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为什么呢?
2、其实被认定工亡,首先就要确定当事人和单位之间到底是哪种用工关系,那么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继而被认定工亡。
大连的李某是入职单位以后上岗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换句线分钟,他和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才会被认定为工亡。
1、有网友认为,男子来到球场都已经工作两天了,那也是和球场形成了管理劳动关系,理应认定为工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的男子对球场的规章制度一无所知,并且也并不受球场的劳动管理,因此男子并不能和球场确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男子并不是球场方面的员工。
同村的工友证实,是球场的工作人员请他们来从事湖里捞球的工作的,也就是说,是球场的员工雇佣了男子和工友来捞球。
而这种雇佣关系,事实上就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所谓的劳务合同关系,指的就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则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案,男子和工友受雇佣过来捞球,在提供劳动以后,收取相应的酬劳,因此男子和球场属于劳务关系。
尽管男子和球场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 ,男子也并不构成工亡,但这并不代表球场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要赔偿各种费用,其中就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男子因为捞球在球场的湖里溺亡,球场只愿意赔偿一万元,您觉得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